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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来源:静安注册公司  时间:2017-08-14 1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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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到银行调剂外汇需办哪些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到银行调节外汇时,需先向所在开户银行提出申请,根据银行要求提供调剂外汇申请表,外币付款凭证或者支票等必要的资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有何规定?

  (1)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个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各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则在3各月内到位不少于出资额的15%,并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2年内全部到位;

  (2)并购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投资性公司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15%,2年内出资不低于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大于3000万美元的,剩余部分出可以在5年内缴清;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若第一期注册资本未到位,如何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未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如企业确实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到位,要及时向原外资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申请变更出资期限。

  四、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对增资额部分的出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2年内全部到位;投资性公司可以再5年内缴清。

  五、已设立的外资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是否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原则上应在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再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但在首期注册资本按期到位后,持有正当理由,经审批机关批准也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实际出资人不是公司股东可以吗?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与其境外投资款缴款人名称不一致的,外汇局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同时应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的字样。

  七、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减少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一般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如有正当理由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登报公告并报原外资审批机关审核。

  八、外商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何规定和要求?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外国自然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自然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数量不受限制,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九、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减资公告的报纸有无专门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减资的,应在外资审批机关初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登载公告,于公告之日起45日后进行审批和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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