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统计登记证的办理,需具备以下条件:
新设立单位 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单位变更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在发生单位名称变化、单位地址变化、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单位性质变化、单位经济类型变化、单位从属关系变化等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单位撤消 单位破产、歇业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注销手续;
换证单位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其所持《上海市统计登记证》4年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持该证向原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换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