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为一韩国企业的代表处,现在要办理代表处名称变更和有权签字人变更,在变更有权签字人的时需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并公证认证,我想请问一下这个证明文件有没有范本或固定格式要求? “兹证明 ABC 为本公司有权签字人.特此证明.”(中英文版本)现在韩国企业拿着这个文本的证明文件去公证认证,但是对方却不予公证、认证,所以,想问一下,以上这样写的证明文件是否有问题?谢谢!
回答:没有固定格式要求,只要能说明韩国公司现在的有权签字人为谁即可。所述的证明文件内容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