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2号)
二、申报条件
(一)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工商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商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工商服务公司。
(三)外商投资工商服务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外商投资工商服务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工商服务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五)外商投资工商服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工商服务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方情况、项目概况、业务领域及主要客户情况、项目可行性、市场分析、效益分析、项目计划、结论等)
(三)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四)外方股东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中方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七)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从业经验(见附表)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十)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十一)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十二)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书;
(十三)区县商务部门请示文件;
(十四)商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四、审批程序
(一)投资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委审批(企业注册地在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复)
(三)市商务委接到完备资料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出具批复,并颁发批准证书
(四)企业持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五、审核重点
(一)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无“投资总额”项
(二)投资工商服务公司的投资者不得为自然人
(三)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四)投资者须成立满1年,并有实际经营活动,在审计报告中显示。成立不满1年的投资者可提供其上一层投资者的审计报告,并满足前述条件。
(五)中方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得高于本公司的总资产额,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情况不予批准
(六)工商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严格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七)同一投资者在我市投资设立两家以上工商服务公司,须提供已设立工商服务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全部到位)及业务情况说明及证明,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要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八)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委托方应为外国投资者)
(九)合同、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