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变更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三、申请条件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集团。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集团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
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5、其它材料。
(1)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母公司所属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变更后的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母公司住所的,应当提交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成员企业的,应当提交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2、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工商机关领取集团登记证。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变更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10日内颁发集团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