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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审批材料与程序

来源:web  时间:2018-03-20 18:38:52

  外资企业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后,需到商务委员会办理批准证书。外资企业申请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关于项目设立的请示或申请(正本二份);

  2、投资中方需提供:中方企业营业执照、中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均为复印件二份);

  3、投资外方需提供:开业证明、银行良好资信证明等,具体如下:

  (1)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企业投资)或身份证明(自然人投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如该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则送交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3)如外方为离岸公司,应先在该海外属地办妥公证文书,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母公司开业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4)港、澳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台湾自然人来沪投资可提供台胞证(本人签字认可的复印件),台湾企业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5)在自然人用护照作为身份证明时,如持有人已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经本人签字后,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再行公证及认证;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5、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需另提供授权书原 件)签署的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投资中方除签字外另需加盖公章;

  6、环保部门意见;

  7、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及监事会/监事成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派书;

  8、生产型企业必须出具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项目预准入评估表”;

  9、如新项目用地方式为土地批租,则需要提供:

  (1)相关土地招、拍、挂中标书(国家如出台新政策,将按新政策办理);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

  如新项目用地方式为厂房租赁,则需要提供:

  (1)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

  (2)出租方产权证明,出租方为企业时提供营业执照、为自然人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二份);

  10、涉及国有、集体资产:国资部门的批文、国有资产项目评估备案表、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及产权交易所的交割通知单;

  11、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出具法人代表人授权书;

  12、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一式二份,除特别注明外,均收取原件、复印件各一套。纸张请统一为A4。

  商务委员会审批外资企业的流程

  1、申请人报送所需材料至区审批部门受理;

  2、区审批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同意企业设立的批复。超过限额、限制类和特殊行业由区外经委转报市商务委审批;

  3、申请人根据批文向市代码办登记企业代码,然后到原审批部门领取批准证书;

  4、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天内向工商设立登记。

  外资企业设立申请审批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如无专项规定的按以下比例执行:

  投资总额在300(含3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70%;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含10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50%并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含30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40%并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1/3并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合资、合作类企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独资企业,除满足第(1)条规定外,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项目设立的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方简介

  (2)公司法定地址,公司经营年限

  (3)项目投资规模、各方投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4)项目经营范围

  (5)主要产品描述、工艺流程

  (6)主要设备描述及清单

  (7)对于生产过程中环保措施、资源利用、能耗的描述

  (8)项目单位需对应其经营范围,列明资金的各项合理用途

  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独资企业免予提交):

  (1)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法定地址、设立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

  (4)投资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5)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机构关于职权、职责及聘用办法等相关描述;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0)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11)违反合同的责任;

  (12)解决投资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14)合同签署日期。

  5、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外商投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期限;

  (3)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组织机构的设置,及相关组成、职权、职责、任期及议事规则等的描述,其中:

  如公司为独资企业,此章节应包含内容为:股东/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执行机构),监事/监事会;

  如公司为合资、合作企业,此章节应包含内容为: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监事/监事会;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设立工会;

  (9)解散和清算;

  (10)章程修改的程序;

  (11)章程签署日期。

  6、申报材料中有外文材料的,应提供正确的中文翻译件。

  7、文件签署请用钢笔或水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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