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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现金出资的验证

来源:静安公司注册  时间:2019-01-07 09:47:53

  1、查验实际交付的货币,必须与合同或章程约定的币种相同,如有不符需修改合同或章程并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再行验证;

  2、查验存入银行的存款凭证的收款单位、账号必须是委托单位,付款单位一般应为投资者。如果发现资金来源或用途不明确,属于中方投资者应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属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的证明;属于外商投资者,应提请收汇银行说明其汇款的用途。投资各方缴付银行的存款凭证必须注明是投资、出资等缴付资本的字祥才能予以验证。

  3、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因故将其出资的外汇存入国外银行的,需交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银行批准或同意的证件。并验证其国外存款凭证。但必须是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开户存入指定的银行。

  外资企业委托外方在国外采购设备同意将外国投资者出资的外币留存国外的,也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专户,否则不予验证。

  4、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以人民币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的汇率及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外币注册的,中方投资者投入的人民币折算为外币的汇率,均应按合同或出资协议中约定的汇率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汇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按惯例以存入银行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格计算。

  另外,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如果登记注册所用的货币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且投资人缴入出资额的时间不同,在实收资本账户中,应当按照第一次收到的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投资人如果分期出资,其各期出资都应当按照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由于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入帐”。

  5、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的,仅限于其从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所分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企业中所分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部分,同时应出具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才能予以验证。

  外资公司验资工作可分两个程序,即审阅材料阶段和现场查验阶段。

  1、审阅材料阶段

  该阶段是审阅委托单位提供的验资文件和资料,了解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出资进度,弄清合同的主要内容、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采用的外币折算工作汇率等事项,通过审阅了解企业的情况,然后制订验资工作计划,确定验资的重点、程序、方法、人员和时间安排及收费数额,并在签订验资协议时提交委托单位,为下一阶段做好准备。

  2、现场查验阶段

  首先应现场了解出资情况,确定验资方法。主要是同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主管交谈,了解情况,共同研究落实验资的步骤和方法。

  其次应查验出资的凭证和证件,由委托单位按要求提供足以证明投资各方已经出资的合法有效凭证或证件的正式文件及其影印件,主要是以下文件、材料:

  (1)登记“实收资本”帐户的记帐凭证;

  (2)以现金出资的应提供存入开户银行的存款凭证,属于外币的应提供外币的银行进账单及汇率的确定依据;外商将现金出资留在国外的应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户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国外银行并提供批准证件;

  (3)以实物出资的中方财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发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确认通知书》,外商以实物出资的应提供投资各方确认的作价协议和清单;

  (4)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证书及保证外资企业经营期间使用的主管单位证明文件;

  (5)外商投资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等,要提供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海关免税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机构检验证书以及必须领证进口的物资进口许可证等证件。

  (6)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应提交市、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滩涂使用证相允许作为出资的批准文件,并需取得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的确认书》;

  (7)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提交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有效状况、技术特征、实用价值等有关资料,以及作价的计算依据与外资企业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证件。

  上述证件及资料属于外交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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