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一共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及四级等四个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办理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接下来资质街带大家一起看看你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的条件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万元、万元、万元;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 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人、人、人、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人、人、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人、人、人。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一级要求年以上、二级年以上、三级年以上、四级年以上;
、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万平方米以上、万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级资质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以上;
、一级连续年、二级年、三级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四级资质要求已竣工和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一、二级资质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万平方米以上、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申请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由县、市建设局逐级审查后,送省建设厅审批。
二、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业管理科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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